隨著科技進步,無人機等新型農業(yè)科技裝備發(fā)展迅速,廣泛運用到日常農業(yè)生產中,但如果無人機操作不當,則有可能造成經濟損害,出現新科技“助農”變“誤農”的尷尬局面。
近日,白銀市景泰縣法院上沙沃法庭多次深入現場調查,妥善調解一起無人機噴灑農藥引發(fā)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獲得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
無人機噴灑農藥
“誤傷”地鄰辣椒田
6月5日,被告韋某某雇用被告梁某某的無人機對自己種植的玉米噴施農藥以除草。6月9日,與被告韋某某耕地相隔200米左右的原告王某某種植的辣椒大面積出現葉面卷曲、枯黃現象。經縣農業(yè)農村局綜合執(zhí)法大隊和縣農機服務中心現場勘驗,草窩灘鄉(xiāng)政府組織相關各方調解無果后,原告王某某起訴至景泰法院要求韋某某、梁某某賠償其損失19.4萬元。
法官深入田間地頭
實地調查現場調解
上沙沃法庭庭長盧清山在接到訴狀后沒有立即立案,而是去現場實地勘查,此時離原告發(fā)現辣椒受害已過去十天,期間原告已噴施解藥,作物葉面卷曲、枯黃現象仍存在,但出現好轉跡象。立案后,盧清山帶領法官助理、書記員再次到現場勘查,發(fā)現辣椒長勢明顯好轉,對比周邊沒有受藥害的同品種辣椒并無差異。又過了十余天,盧清山第三次現場勘查時發(fā)現辣椒已普遍開花掛果,遂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調解,引導雙方當事人分別查看比對了受害辣椒和周邊辣椒的長勢,雙方當事人均承認原告種植的辣椒長勢相對滯后,但總體生長無問題。
情理+法理+事理
耐心調解定分止爭
調解過程中,二被告指出在此之前席某對地鄰更近的玉米地也進行過飛防作業(yè),不能排除同樣會對原告辣椒造成影響的可能,故對原告訴狀中僅有兩位被告提出質疑。
盧清山考慮到如果不能確定損害原因,就無法確定責任人,但若要申請司法鑒定,一方面因韋、席噴施的農藥相同,無法確定誰是最終責任人,另一方面鑒定費用昂貴,比辣椒的損失都大,得不償失。從多方面因素考慮,判斷藥害與韋某某、梁某某的關系更大,也建議原告對自己的損失合理估算,盡量避免通過司法鑒定程序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盧清山結合典型案例,就本案提出了可行性建議,并有針對性地從“情、理、法”多角度引導雙方當事人理性思考、互諒互讓。最終,原告同意在一萬元以內計算損失,雙方在不考慮其他人有無造成損害可能性的前提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二被告各賠償原告王某某辣椒經濟損失3000元,并當庭支付,原告不能就后續(xù)損失向被告主張任何權利;被告梁某某至少無償提供無人機對原告王某某受損的13畝辣椒噴施農藥8次。至此,一場因農藥“飄移”引發(fā)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