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朋友想通過不勞而獲實現(xiàn)“一夜暴富”,結果錢沒掙著,3人反倒鋃鐺入獄。近日,酒泉市金塔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樣一起案件,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3人八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悉,2022年7月,李某某認識的一網友欲收購銀行卡為賭博平臺跑分,并承諾給予好處,李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進行違法活動,為獲取利益,仍將自己名下2張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網銀密碼提供給網友使用。后李某某聯(lián)系同村朋友吳某某、黎某某為他人提供銀行卡,實施犯罪支付結算幫助,截至案發(fā),3人提供的賬戶合計轉移資金500余萬元,李某某非法獲利4300元,吳某某非法獲利6118元,黎某某非法獲利1500元。
在偵查階段,辦案檢察官主動提前介入、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在審查起訴階段,吳某某認罪認罰,但李某某和黎某某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對自己提供銀行卡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存在疑惑,檢察官耐心細致釋法說理,為其闡明法律規(guī)定和刑事政策后,2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金塔縣檢察院遂將李某某等3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隨著信息網絡的發(fā)展,各種新型網絡犯罪不斷出現(xiàn),許多人認為自己僅僅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并未直接參與到犯罪活動中,不構成違法犯罪,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成為電信網絡犯罪鏈條的重要一環(huán)。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出租、出借個人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給他人使用,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等,都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形式。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增強法律意識,切勿為了蠅頭小利出租、出借銀行卡,謹防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