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采收旺季,本是喜迎豐收的時刻,但種植戶老李卻對地里的娃娃菜犯了愁。此前他與收購商老王簽訂了收購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卻因娃娃菜的品質達不到收購標準,老王拒絕收購,雙方因此爭執(zhí)不下,老王一紙訴狀將老李起訴至金昌市永昌縣清河法庭,要求其退還定金。
這起看似簡單的合同糾紛,背后卻關系著農戶一年的收成和商家的實際利益。承辦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敏銳地意識到此案不能一判了之。娃娃菜作為生鮮農產品,具有保質期短、不易儲存的“特殊性格”,現正處于最佳采收期,一旦拖延,將導致菜品老化、腐爛,損失會進一步擴大,矛盾也可能隨之激化。
為將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承辦法官決定邀請綜治、法律服務所開展多元解紛,他們走上田間地頭,實地查看菜品的真實長勢和品質情況?!安瞬坏热?,時間就是金錢。我們的首要任務不是判定誰對誰錯,而是想辦法怎么把這些菜賣出去,盡可能幫你們雙方挽回損失。”法官的一番話說到了老李和老王心坎里。本著這一原則,法官主動化身“推銷員”,綜治人員、法律工作者化身“聯絡員”。他們一起積極利用當地資源,多方打聽、聯系其他蔬菜經銷商和本地商販,詢問收購意向,為地里的娃娃菜緊急尋找“新買家”。在他們的不懈努力下,陸續(xù)有新的商販前來查看、接洽。法官、綜治員、法律工作者輪番上陣,既分析雙方利弊,又厘清雙方責任,既考慮老王的合理訴求,又兼顧老李利益。
最終,老李的菜賣出了,老王的問題也得到了解決,雙方達成了和解,將損失降到了最低。至此,這起可能“兩敗俱傷”的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既保住了農戶的勞動成果,也避免了收購方的更大損失,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面對基層矛盾糾紛,清河法庭始終堅持“調解優(yōu)先、訴訟斷后”的工作理念,主動下沉司法服務,深入田間地頭、農家院落,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法官不再是高高在上的裁判者,而是深入群眾、排憂解紛的貼心人,以實際行動踐行著新時代的“楓橋經驗”,通過多元聯動化解萌芽狀態(tài)糾紛,極大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維護買賣雙方權益,為鄉(xiāng)村振興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