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隴南市兩當法院通過合并審理、集約釋法的創(chuàng)新模式,成功調解7起涉臺球俱樂部商標侵權系列案件。此次調解有效維護了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糾紛實質化解的“雙贏”。
案情回顧:侵權爭議焦點凸顯
原告系某知名臺球桌品牌公司,市場調研發(fā)現,兩當法院轄區(qū)內四縣區(qū)的7家臺球俱樂部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經營場所使用侵犯其商標權的臺球桌開展經營活動。取證后原告將這7家臺球俱樂部訴至兩當縣法院,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銷毀所有使用侵權標識的臺球桌,并據侵權球桌案數向各被告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萬元至3萬元不等。
庭審過程中,7家被告均承認使用了涉案臺球桌,但辯稱其“僅用于經營服務,未直接使用商標,更未參與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堅稱自身行為不構成侵權,雙方爭議十分激烈。
司法創(chuàng)新:集約審理破解困局
鑒于7起案件侵權事實相似、法律爭議集中,承辦法官決定采取合并審理的方式。審理期間,法官緊緊圍繞“使用侵權產品提供服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這一核心問題,展開深入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構成商標侵權。結合本案實際,對于臺球俱樂部而言,其經營的核心競爭力除了地理位置、規(guī)模等因素外,臺球桌的質量和品牌所形成的商譽尤為關鍵。被告雖未直接使用商標,但被告利用附著侵權標識的臺球桌對外經營,實際上已構成對該標識的商標性使用,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不僅損害商標權人的商譽,也會誤導消費者,對商標權人造成雙重傷害。
為幫助當事人明晰法律規(guī)定,法官通過庭審舉證、列舉類似案例、現場對比侵權標識與正品標識的差異等方式,向當事人詳細闡釋法律紅線。同時,為原告講解賠償金額的合理計算方式,為后續(xù)調解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調解共贏:平衡保護與發(fā)展需求
在厘清法律責任的基礎上,法院秉持“既要保護創(chuàng)新,也要紓困解難”的理念,致力于平衡商標權人合法權益與小微企業(yè)經營發(fā)展需求。調解中,法官提出“停止侵權+適度賠償+整改規(guī)范”的階梯式解決方案,一方面向被告闡明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和社會危害,引導其主動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充分考慮小微企業(yè)的經營實際,建議原告在停止侵權的方式和賠償金額上作出合理讓步。最終,7家被告均同意停止使用并銷毀侵權臺球桌相關標識,并愿意賠償原告損失。原告也根據各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侵權情節(jié)等差異,對賠償金額進行了梯度調整,部分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yè)獲得延期履行賠償義務的方案,至此,7起案件當事人均達成調解協(xié)議,實現了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司法啟示:踐行“三效統(tǒng)一”守護創(chuàng)新
本案是兩當法院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生動實踐。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為了能夠在支出較少成本的前提下,將其購買的帶有假冒他人商標標識的商品作為經營使用,如果其使用行為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構成商標權侵權,將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件的調解,一方面打擊了部分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使用假冒商品的行為,為消費者營造了良好的消費環(huán)境;另一方面也遏制了侵害商標權的商品在市場中的流通和適用,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兩當法院通過集約化審理提升效率、精準化釋法消除分歧,最終實現雙方共贏,不僅快速解決了糾紛,更傳遞出“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的司法導向。
保護知產,人人受益。自兩當法院集中管轄知識產權案件以來,持續(xù)推進知識產權案件“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機制,建立“訴前調解+示范判決+類案推廣”多元解紛模式,堅持以務實舉措將知識產權保護融入民生細節(jié),讓創(chuàng)新成果可感、市場環(huán)境更優(yōu)、群眾生活更安。兩當縣法院將以此次系列案件的成功調解為新起點,進一步深化知識產權審判機制創(chuàng)新,以法治之力護航每一份智慧結晶,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注入源源不斷的司法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