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20世紀50年代,我國政府為了發(fā)展同新興民族國家尤其是鄰近民族獨立國家的關系,提出的五項外交基本原則。其表述幾經(jīng)斟酌,最后確定為:互相尊重主權(quán)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nèi)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1953年12月,在同印度政府就兩國在西藏地方的關系問題進行談判時,周恩來首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4年6月,周恩來在訪問印度、緬甸期間,分別與兩國總理發(fā)表聯(lián)合聲明,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處理國際關系的準則。后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成為我國處理一般國際關系的準則,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為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國際關系作出了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