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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