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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調解工作典型案例 | 樹蔭下莊稼變“涼”,調解牽線把心捂“熱”

來源:甘肅政法網(wǎng)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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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政法委、省主動創(chuàng)穩(wěn)辦、省高院、省財政廳、省司法廳《關于全面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發(fā)后,各地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迅速行動,全面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和全省訴調對接工作推進會要求,依托綜治中心搭建“一站式”矛盾糾紛綜合調處平臺,大力推動建立健全縣鄉(xiāng)兩級綜治中心與同級法院(庭)、司法局(所)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在法治軌道上將適宜調解的矛盾糾紛導入綜治中心,整合資源力量、“情理法”結合集中化解,生動踐行了“楓橋經(jīng)驗”,涌現(xiàn)出了一批可供借鑒推廣的先進典型案例。為進一步激發(fā)各級各單位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推動提升調解能力和水平,省委政法委將陸續(xù)推出各地訴前調解工作典型案例,供學習借鑒。


樹蔭下莊稼變“涼”

調解牽線把心捂“熱”


家住武威市涼州區(qū)雙城鎮(zhèn)某村的蔡某生未曾想到,種植在自家地里的苗木險些引起一場官司……原來,2010年,蔡某生在多塊承包地上種植了松樹,本想長成之后出售,但因市場行情影響,松樹遲遲未售賣出去,長大后的松樹枝葉繁茂,遮住了陽光,造成地塊相鄰的高某、高某善、岳某香等三戶的農(nóng)作物出現(xiàn)了不同程度減產(chǎn)。高某等3人多次與蔡某生協(xié)商減產(chǎn)造成的賠償事宜,但均因賠償金額達不成一致而未果。2023年7月,高某、高某善、岳某香三人遂向區(qū)人民法院雙城法庭提起訴訟,分別要求蔡某生賠償經(jīng)濟損失9000元、5500元、8000元,訴求蔡某生移除與其地塊相鄰的部分松樹。


雙城法庭在收到起訴狀后,考慮到訴前調解的便民性,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案件流轉到?jīng)鲋輩^(qū)綜治中心,該區(qū)綜治中心立即組織“金牌調解室”特邀調解員討論案情,提出化解方案,并指定調解員景萬春開展具體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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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通過現(xiàn)場勘查、廣泛走訪,第一時間聯(lián)系到當事人進行調解,“俗話說得好,遠親不如近鄰。你們作為同村同組的鄰居,平日抬頭不見低頭見,有點糾紛就打官司,多傷感情!再說了,苗木遲遲未能售賣,他也有他的困難,你們也要理解……”景萬春對高某等人說道?!八恍闹幌胫鴴赍X,就不管我們的死活了嗎?他現(xiàn)在‘財大氣粗’的還在乎我們這點賠償款嗎?說得再好,該賠償?shù)腻X一分也不能少……”三家各抒己見,沒有退讓的跡象,調解也陷入僵局。


眼看“情理”難通,調解員景萬春覺得還得適時“情法”結合,于是邀請雙城法庭法官李海棟開展聯(lián)合調解,李海棟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钡认嚓P條款向矛盾雙方進行了釋法說理,特別是針對賠償金額問題,專門解釋了以往類似審結案件的減產(chǎn)測算標準,“希望大家都明白,減產(chǎn)賠償不能‘獅子大張口’,具體情況要根據(jù)不同農(nóng)作物的類型進行測算評估……”李海棟說道。


最后,在調解員和調解法官的聯(lián)合調解下,雙方當事人終于同意互讓一步,于2023年7月21日達成一致意見:蔡某生承諾移除部分樹木,當場分別賠付高某、高某善、岳某香每戶5000元、4200元、3000元的經(jīng)濟損失,雙方握手言和,一場因種植苗木引發(fā)的糾紛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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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的‘小’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裁判很容易。但案件雖小,背后卻關系著四個家庭利益,只有把大家的心氣都理順了、道理都講通了,事情也就好辦了。”調解員景萬春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