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是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性任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現(xiàn)實需要,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的“一把手”工程。
全省各地堅持以推動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落地為抓手,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yōu)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切實提升行政復議工作質效,推動行政復議對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積極作用,真正實現(xiàn)辦案效果、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酒泉市玉門市
酒泉市玉門市司法局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宗旨,整合行政復議優(yōu)勢資源,強化便民利民舉措,積極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當好人民群眾的知心人、貼心人、領路人。
加大行政復議的宣傳力度,通過發(fā)放宣傳手冊、懸掛宣傳橫幅等多種形式宣傳行政復議工作,提高群眾對行政復議的知曉率,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通過行政復議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群眾的廣泛認可。
暢通行政復議受理渠道,在玉門市司法局設立行政復議接待室,在市社會治理中心設立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咨詢窗口,由玉門市司法局作為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一口對外”,實現(xiàn)行政復議案件“統(tǒng)一受理、統(tǒng)一審理、統(tǒng)一決定”,有效解決了群眾“多頭找、來回跑”的問題。
實行簡案快辦,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快審快結,采用書面審理、多案同審、類案連審和簡化辦案程序等方式,壓減辦案期限。
充分發(fā)揮專家咨詢的“智庫”和“外腦”作用,聘請相關部門、單位業(yè)務骨干、行業(yè)專家、律師和專職人民調解員組建行政復議專家咨詢委員會,對行政復議案件特別是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保障了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水平。
增強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全過程的“說理性”。玉門市司法局堅持實行案件受理前加強法律宣傳,提升群眾知法守法意識,案件審理中組織調查與研討,提升行政復議辦案質量,案件審理后及時出具行政復議決定書,統(tǒng)一審理標準,提高了行政復議的權威性。
張掖市臨澤縣
張掖市臨澤縣司法局圍繞學習教育、檢視改進、鞏固提升等方面一體推進,進一步暢通復議渠道、提高辦案質量,不斷鞏固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成果,充分發(fā)揮了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為推動全縣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聚焦能力提升,加強學習教育。通過多種方式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業(yè)務學習、廉政教育等,加強對黨的二十大報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各行政管理領域法律法規(guī)、中央八項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防止干預司法“三項規(guī)定”的學習,不斷提升行政復議人員政治思想水平和業(yè)務知識儲備。
聚焦質量提升,進行檢視改進。對全縣2020年至目前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案件、已辦結的案件開展案卷評查,從案卷材料是否齊全、文書制作是否規(guī)范等方面檢視案件辦理存在的問題,建立問題整改臺賬,逐條剖析問題成因,提出改進措施和改進時限,促進行政復議辦案全過程、全要素規(guī)范運行。
聚焦功能提升,加大復議調解。按照“應調盡調、受案先調、復調結合”原則,把調解貫穿行政復議全過程。在立案階段,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進行預調解,力爭將行政爭議化解在萌芽中。在審理階段,發(fā)揮調解和解委員會作用,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糾紛、平息矛盾。在結案階段,針對調解結案案件,及時跟蹤回訪。
聚焦普法宣傳,暢通復議渠道。結合重要節(jié)點開展集中宣傳和以“法律八進”“三官一師進網格”活動為契機,通過懸掛標語橫幅、設立咨詢臺、印發(fā)行政復議指南等方式多次開展行政復議相關法律法規(guī)宣傳活動,引導廣大群眾選擇通過行政復議表達利益訴求,提高了行政復議的社會知曉度。
隴南市宕昌縣
近年來,隴南市宕昌縣以踐行復議為民、復議便民為理念,全面提升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效,進一步鞏固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成果,持續(xù)深化行政復議規(guī)范化建設,通過三項舉措全面深化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
規(guī)范制度,全方位提升辦案質量。成立宕昌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并制定出臺一系列工作制度,從立案接待工作、接收登記申請、調解告知、案件流轉、行政復議答復文書寫作等多方面闡述觀點、進行指導,從而切實推動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的精細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全面提升全縣行政復議辦案工作水平。
網上公開,加強行政復議信息化建設。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客戶端、QQ郵箱等線上媒體,全面落實了行政復議網上公開制度。并通過網上公開進一步增強了行政復議透明度,提高了行政復議公信力,保障了當事人、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實現(xiàn)行政復議工作的自動化、智能化、數(shù)據(jù)化處理,為人民群眾提供更為便利的服務。
積極探索,建立行政復議調解機制。對證據(jù)不足、適用依據(jù)錯誤、程序違法等行政復議案件,聚焦問題展開調解,積極與申請人進行交流溝通,了解實質訴求,對申請人合法合理的訴求予以支持,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化解爭議。將“楓橋經驗”貫穿到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全過程,運用協(xié)調、調解和解等方法化解行政爭議,最大程度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階段、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