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購物走進千家萬戶,個別消費者濫用購物平臺“僅退款”模式堂而皇之地“薅羊毛”,看似占小便宜,殊不知已攤上事兒。日前,慶陽市鎮(zhèn)原縣法院審結一網絡購物糾紛案,買家因拒絕退貨最終賠償店家204元經濟損失。
2023年1月30日,劉某通過某購物平臺在陳某所經營的店鋪下單購得牛仔褲一條。2月4日,快遞送達,劉某簽收貨物。
2月12日,劉某以褲子存在質量瑕疵為由申請“僅退款”。根據急速退款規(guī)則,平臺直接將貨款退給劉某。
退款成功后,陳某與劉某多次溝通,要求其退回褲子或退還貨款,但劉某不予理會。貨款兩失的陳某,將劉某起訴至鎮(zhèn)原法院,要求其退還貨款并賠償陳某為訴訟支出的各項費用共計204元。
案件審理中,法官指出,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通過網絡購物可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規(guī)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官認為,劉某作為消費者,利用購物平臺“僅退款”的規(guī)則漏洞“薅羊毛”舉動有違誠信原則,在使商家蒙受財產損失的同時,也擾亂了網絡交易秩序,不利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經過法官釋法說理,劉某認識到“退款不退貨”行為不僅違約,還構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遂同意賠償陳某快遞費、貨款等相關損失204元。收到賠償款后,陳某當場提出撤訴,該案得以案結事了。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受理過程中,考慮到商家陳某處于廣東省深圳市,買家劉某住在甘肅省慶陽市鎮(zhèn)原縣,雙方一南一北距離遙遠,法官采取線上方式全程審理該案,此舉極大地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真正將司法為民落到了實處,得到原、被告的一致肯定。
法官釋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網絡購物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約束。消費者在購物平臺消費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退貨退款模式,避免抱有“薅羊毛”貪便宜的想法而觸碰法律紅線。
買家、商家、平臺三方都應遵循誠信的網絡買賣民事活動,才能打造良性的網絡營商環(huán)境,切實保障各方實體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