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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干壞事”,責任誰承擔?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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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日中午,7歲的小明和幾個年齡相仿的小朋友們在小區(qū)玩耍。這時張三路過,看到與自己素來不合的李四把車停放在一旁,突發(fā)惡意。張三指著李四的車輛對孩子們說:“誰能夠在遠處踢球打中這個小汽車的后視鏡,我就獎勵他10塊錢!”小明技術最好,一球命中小汽車左后視鏡,導致后視鏡鏡軸斷裂,鏡片破碎。事后,李四要求小明的父母賠償后視鏡更換費1500元,而小明的父母認為應由教唆人張三賠償。張三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

 

以案說法

 

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