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黃某某等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公開宣判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1-01-05
12月30日,由榆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蔡某某、黃某某等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公開宣判,被告人蔡某某等20人以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故意傷害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十個月不等刑期。
檢察機關指控,2010年以來,被告人蔡某某、黃某某等人(號稱“蔡氏集團”)長期盤踞在榆中縣城,先后以榆中縣龍山賓館五樓辦公室、榆中和逸茶府、蘭州和逸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和逸酒店)等地為場所,以民間借貸之名,與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者變相“借貸” “抵押” “擔保”等相關協(xié)議,通過收取高額砍頭息、虛增借貸金額、肆意認定違約金等方式形成債權債務,在催收債務時,被告人蔡某某、黃某某等人相互勾結(jié),以擺場造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跟蹤貼靠、非法拘禁、暴力威脅、強行霸占財物、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暴力、軟暴力手段討要債務,大肆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搶劫、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蔡某某等人長期在榆中縣境內(nèi),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破壞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被告人蔡某甲系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依法應按照集團犯罪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許某某、徐某某、張某某、白某甲、李某甲、梁某、常某、馮某某、魏某某、吳某、金某、白某乙、蔡某丙、蔡某丁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對指控的部分尋釁滋事犯罪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并當庭對有證據(jù)證實的其所參與的犯罪事實亦表示自愿認罪,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檢舉揭發(fā)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李某乙在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白某乙、金某非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二人在竇某某的指派下僅參與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且對其所參與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對該二人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 2020年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決勝之年,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攻堅之年,榆中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xù)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決策部署,凝心聚力,攻堅克難,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收官戰(zhàn)”。該案的快速審查起訴及順利開庭審判彰顯了榆中縣檢察機關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堅定決心,有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為建設和諧美好新榆中貢獻檢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