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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攜手救助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雕梟

責(zé)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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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攜手救助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雕梟


     近日,一名群眾在街上撿到一只“小貓頭鷹”,怕被其他人撿走,便將這只“小貓頭鷹”交到了禮縣特巡警大隊,特巡警大隊隨即移交至森林警察大隊。經(jīng)民警細致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這只“小貓頭鷹”身體狀況良好,無外傷,完全具備野外生存能力。民警通過圖片比對辨認(rèn),確認(rèn)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雕梟雛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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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該雕梟雛鳥放歸后能夠健康生存,民警選擇在禮縣縣城西山的山林中將其放歸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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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識】雕鸮(學(xué)名:Bubo bubo)亦稱雕梟,屬夜行猛禽,喙堅強而鉤曲,嘴基蠟?zāi)橛岔氀谏w。翅的外形不一,第五枚次級飛羽缺。尾短圓,尾羽12枚,有時僅10枚。腳強健有力,常全部被羽,第四趾能向后反轉(zhuǎn),以利攀緣。爪大而銳。尾脂腺裸出。營巢于樹洞或巖隙中。雛鳥晚成性。耳孔周緣有明顯的耳狀簇羽,有助于夜間分辨聲響與夜間定位。胸部體羽多具顯著花紋。


警方提醒


《刑法》第341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yán)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yán)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