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金川區(qū)人民法院、永昌縣人民法院同步依法公開宣判各自所承辦的涉黑案件。
6月24日上午,金川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蘇某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公開宣判。以被告人蘇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9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蘇某開始以高利放貸、開設賭場等方式斂財,并糾集社會閑散人員牛某某等人非法討債。2016年4月起,為擴充勢力,壯大組織,蘇某又網(wǎng)羅前科劣跡人員劉某、馬某及社會閑散人員蔡某某為組織成員,形成了以蘇某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牛某某、劉某為骨干,以蔡某某、馬某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云濟欣寄賣公司、隆騰礦業(yè)公司為據(jù)點,以蘇某為組織領導者,按公司模式組織實施犯罪,先后向多人非法高利放貸1043萬元,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毆打、威脅、辱罵、跟蹤、盯梢、家中駐守、上門滋擾、墻上噴字等暴力及軟暴力手段,催討高利貸債務,大肆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545萬余元。該組織通過實施非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秩序,在本地區(qū)造成重大惡劣影響。
法院審理后認為:以被告人蘇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jù)查明的犯罪事實,并結合各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認罪態(tài)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6月24日上午,永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祁某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公開宣判。以被告人祁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等,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從2006年開始,被告人祁某陸續(xù)糾集、籠絡刑滿釋放及無業(yè)人員,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形成大量非法債務;通過威脅、辱罵、毆打等暴力、“軟暴力”手段索取債務。人員不斷擴充,實力不斷壯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祁某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趙某某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祁某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對整個組織及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xié)調(diào)、管理作用,為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的最大受益者。被告人祁某為籠絡組織成員、維系組織發(fā)展,通過組織、策劃違法犯罪活動謀取經(jīng)濟利益,通過開設賭場非法獲利84萬元,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貸290余萬元,為索要債務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逼迫他人將廠房、經(jīng)營性資產(chǎn)轉讓抵債并出租盈利;為鞏固地位、強化管理,對執(zhí)行指令不力的成員進行辱罵、毆打,形成了較強的從屬和依附關系。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發(fā)展過程中,通過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詐騙、強迫交易、發(fā)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攫取經(jīng)濟利益;在逼要賭債、高利貸過程中,采取威脅、辱罵、毆打、跟隨、變相虐待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使許多被害人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造成巨大精神壓力和心理恐慌,在一定區(qū)域內(nèi)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后認為:以被告人祁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地位和作用、認罪態(tài)度及對社會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