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康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員額法官侯猛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某洗錢罪一案,并當(dāng)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25000元;被告人李某掩飾的張某某犯罪所得4410000元及孽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從2014年2月開始,李某二舅媽李某甲先后多次將張某某(時(shí)任白銀市市委書記)受賄所得及其它收入共計(jì)5900000元,以交付現(xiàn)金的方式交給李某,李某收到現(xiàn)金后,安排蘭州某汽車公司徐某某存入徐某某本人及公司員工的銀行賬戶,李某將這些資金對外放貸。2015年 7月-2016年6月李某按照李某甲的安排三次從李某甲持有的銀行卡,將收到利息4000000元交給徐某某使用。
2018年5月18日,康縣監(jiān)察委對李某以涉嫌共同職務(wù)犯罪立案。2018年12月26日張某某被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南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