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六大要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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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六大要點(四)


來源:中原盾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5-01-27

學習要點四

  深挖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圖片


保障“打傘破網(wǎng)”


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lián)審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fā)現(xiàn)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作出處理;發(fā)現(xiàn)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