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中介公司追索中介費用的案件,購房者認為中介公司并未提供相應的居間服務,因此拒不支付中介費。購房者的該理由能否成立,讓我們通過具體的案件進行了解。
2023年3月23日,被告找到原告某房屋中介公司,表示欲購買天水市秦州區(qū)某小區(qū)房屋,當日原告帶被告現(xiàn)場查看案涉房屋,后原告根據(jù)被告的要求,與賣方針對案涉房屋價款進行了居間溝通,并向被告介紹了其他房源的情況。
2023年4月9日,原告再次帶被告查看案涉房屋。2023年5月4日,原、被告簽訂《代收定金同意書》,約定被告在簽訂本《代收定金同意書》后,需與賣方在2023年5月10日前簽訂《房屋買賣成交合同》;《房屋買賣成交合同》簽訂之時,原告工作完成,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傭金。同日,被告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成交合同》,原告協(xié)助被告辦理按揭貸款及過戶登記等手續(xù),但被告并未依約向原告支付傭金。因被告未支付中介費,原告未向被告交付案涉房屋的鑰匙,同時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傭金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被告辯稱,原告只是帶看了幾次房屋,且并未向其交付案涉房屋的鑰匙,服務未完成,也未得到原告其他服務,所以不予支付中介費用。
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積極向被告釋法明理,告知其民法典關于中介費用的規(guī)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爆F(xiàn)原告已為其提供以下服務:
1.房屋買賣信息;
2.協(xié)助其對案涉房屋進行了兩次實地查驗;
3.協(xié)助并促成其與賣方達成《房屋買賣成交合同》;
4.協(xié)助其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
5.協(xié)助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原告已完成相應的中介義務,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中介費用。
在法官給被告進行充分的解釋說明后,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費,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钡诰虐倭臈l規(guī)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p>
從上述民法典的兩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委托人與中介人簽訂中介合同后,中介人有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義務,中介人的活動一旦取得結果,委托人就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若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可據(jù)此不支付中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