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臨夏州積石山縣人民法院居集法庭主動走出法庭,將法庭“搬至”田壟上,就地開庭審理案件。
據悉,2004年5月24日,馬某等9名原告和某某建材廠簽訂了9份土地租賃協(xié)議,眾原告將約20畝土地出租給某某建材廠使用,約定每畝產量為600公斤,協(xié)議期為20年,自200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止。協(xié)議書簽訂后,被告多年按時支付土地租賃費,2021年4月開始,被告連續(xù)兩年停營未向原告支付土地租賃費,租賃協(xié)議目的不能實現,引發(fā)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簽訂土地有償租賃協(xié)議書后,原告依約將耕地交付給被告經營管理,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依約按期支付相應的土地租賃費。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被告未按期支付土地租賃費的,原告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土地。國家依法保護承包戶的土地租賃財產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土地有償租賃協(xié)議并由被告某某建材廠支付馬某等9名原告兩年租金及恢復費用約9萬元。
巡回審判是拉近群眾距離、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有效實踐。積石山縣法院立足實際,實現“以法庭為中心”向“以群眾為中心”轉變,以巡回審判車、巡回辦案點為載體,采取定期開庭與定點開庭相結合、巡回開庭與就地辦案相結合的方式,選取相鄰、家事、借貸、土地類糾紛中較為典型的案件進行巡回審理,以審代訓為村民宣講生動的法治課,從源頭提升了村民的守法用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