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南州舟曲縣東山鎮(zhèn)石磊村村民吳某與甘肅炬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舟曲分公司因施工過程中將吳某地中的花椒樹及藥材毀壞引發(fā)糾紛。
吳某隨即向東山鎮(zhèn)派所報案。接到警情后,鎮(zhèn)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進行調解,經一番調解未果后,將糾紛移交至鎮(zhèn)綜治中心開展聯合調處。鎮(zhèn)綜治中心收到糾紛移交后,及時牽頭組織派出所、司法所、網格員和聯戶長組成調解組開展糾紛化解工作。經過調查,該公司在春節(jié)期間與吳某父親溝通,要從地里施工,老人不知道地里有花椒樹等作物,就答應施工方的請求。后來施工時,吳某發(fā)現施工方損壞了自家地界花椒樹和藥材,提出價值13000元的賠償要求,但施工方以吳某父親同意施工為由不愿賠償,表示當時也不知道田里有花椒樹和藥材,吳某也應負一部分責任。而吳某說:“我贊同這個項目,但是我生氣的就是施工方未跟我溝通,我父親年齡大了,有些情況不了解,如果提前跟我商量,就不會出現這樣的事情。”施工方和吳某一直爭執(zhí)不下,局面陷入僵局。
針對該起矛盾的起因主要是雙方溝通不及時而產生的,于是調解組從心理疏導方面入手,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進行調解,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4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闡明法理。通過調解人員耐心勸導,施工方負責人也認識到了自身的問題和錯誤,并與當事人最終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吳某損失6000元,吳某也同意施工,隨即雙方在村委會簽訂了調解協議書。
該起糾紛的成功化解,既打開了群眾心結, 也保障了工程實施,為全面營造、持續(xù)優(yōu)化全州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作出了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