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中院: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公司+負責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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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中院: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公司+負責人判刑!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4-01-18

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和雇主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然而個別企業(yè)和個人有能力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卻想方設法通過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其義務,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近期,天水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對惡意欠薪的公司和負責人給予刑事處罰。


案情回顧


2016年12月10日,被告單位重慶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中建下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天水市某房地產項目的勞務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簽訂人和項目負責人均為被告人張某某。2018年10月30日,張某某負責的某房地產項目完工后退場。期間,中建下屬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約定陸續(xù)全額支付重慶某建筑勞務公司工程款2200余萬元,重慶該公司拖欠9名管理人員工資及70余名農民工工資未付。2019年12月19日,天水市秦州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重慶某建筑勞務公司限期支付,期限屆滿后該公司仍未支付。該公司共拖欠農民工工資4326286元,拖欠管理人員工資637854元,共計4964140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重慶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單位重慶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官說法


為依法遏制惡意欠薪現象,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我國已于2011年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刑打擊。廣大用人單位和雇主應當尊重他人勞動、誠信經營,依法承擔企業(yè)責任,履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切莫心存僥幸觸碰刑法“高壓線”。廣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侵犯自身權益,無故拖欠工資時,應用合法維權手段,主動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舉報惡意欠薪問題,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天水法院將持續(xù)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決策部署,依法懲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促進用人單位依法規(guī)范用工,推進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推動解決“辛苦一整年,拿不到打工錢”問題,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