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轉(zhuǎn)賬 分手后能否追回 天水中院審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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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轉(zhuǎn)賬 分手后能否追回 天水中院審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告訴您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2-12-19

  情侶在戀愛期間,通常會互發(fā)紅包、贈送禮物來表達愛意,可是一旦分手,會產(chǎn)生財產(chǎn)糾紛,近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男女戀愛期間相互轉(zhuǎn)賬、分手后討要財物的矛盾糾紛案件。


  李某與王某2020年相識,雙方戀愛期間,李某向王某轉(zhuǎn)款總計10萬余元用以日?;ㄤN,王某也向李某轉(zhuǎn)款總計千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戀愛期間的小額轉(zhuǎn)款,應當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的贈與,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基于保持穩(wěn)定的戀愛關系、以結(jié)婚為目的的一種贈予行為,其贈予行為可以視作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分手后應當予以返還。結(jié)合該案實際情況,李某、王某將1000元以下的單純轉(zhuǎn)款行為認定為維系雙方感情的小額贈與,雙方均不能要求返還,而對于1000元以上的款項應予返還。


  法官說法:生活中,戀愛期間容易發(fā)生的資金往來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資金借貸,二是共同花費支出,三是雙方之間的無償贈予。能否返還,返還多少等都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資金借貸,法院在認定雙方是否借貸法律關系時,一是審查是否有借貸合意的達成,即以書面或口頭等形式表現(xiàn)出的民間借貸合同,證明雙方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二是審查是否有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這兩個要素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是基于情侶的特殊關系,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予如請客吃飯、特殊節(jié)日贈送的禮物、帶有特殊含義的金額以及兩人日常的共同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