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莫?!靶÷斆鳌?虛假陳述“擔大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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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莫?!靶÷斆鳌?虛假陳述“擔大責”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0-08-21

近日,寧縣法院在辦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時,對關鍵事實作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當事人作出了罰款3000元的處罰。

原告宏某訴稱,2012年,桂某作為某建筑公司的項目負責人,負責某居民小區(qū)住宅樓建設項目。該公司將該工程的水電暖及電器安裝工程又分包給宏某,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結束后,經宏某與桂某結算,尚欠付宏某工程款408000元,桂某代表該建筑公司承諾一個月內付清剩余工程款。不料,約定期滿后,桂某失去聯(lián)系,該公司也以無法找到桂某為由拒絕付款。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宏某只好以該建筑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本案第一次庭審中,宏某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證實其與該建筑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協(xié)議并對工程款做了結算,要求該建筑公司承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責任。但該建筑公司卻反駁稱,該公司并未與宏某簽訂工程施工協(xié)議,而是桂某未經該公司同意,擅自以該公司名義與工程發(fā)包方簽訂施工合同,又以該建筑公司項目部的名義與宏某簽訂分包協(xié)議,因此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

到底誰在撒謊?誰在逃避責任?經合議庭討論,追加桂某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在本案第二次開庭審理中,經各方當事人當庭陳述、辯駁及舉證質證,合議庭竟然發(fā)現(xiàn)原告宏某在第一次庭審中對工程款結算結果這一關鍵事實的陳述故意虛假陳述,隱瞞了其持有的結算單結算數(shù)額包括案外人寧某的材料款185000元的事實及桂某已用樓房頂賬的事實。上述情節(jié)嚴重妨礙法院審理案件,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原告宏某罰款3000元。

法官釋法:人民法院是依法解決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的威嚴場所,當事人卻明知故犯,“碰瓷”法律,耍“小聰明”作虛假陳述,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制裁。依據(jù)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民事訴訟參與人應履行真實陳述的義務,在接受法庭調查時,按照事實情況如實陳述相關內容。“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如果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在法庭故意隱瞞案件關鍵事實,并向法庭作虛假陳述,妨礙了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實的職責,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