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臨洮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鄭文毅等5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鄭文毅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保險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檢察機關指控:從1984年開始,被告人鄭文毅在嘉峪關市從事收購“破鐵”生意,通過行賄腐蝕拉攏酒泉鋼鐵公司原領導,逐漸壟斷酒鋼廢鋼渣處理項目;2001年10月后,鄭文毅為擴大勢力,攫取不法利益,注冊成立嘉峪關市宏陽經貿發(fā)展有限公司,網羅社會閑散人員,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牟取非法經濟利益,逐步形成了以鄭文毅為組織領導者,其子鄭某建為領導者,陳某生等7人為骨干成員,高某軍等7人為積極參加者,朵某長等16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長期盤踞嘉峪關市,先后實施違法犯罪事實35起、違法行為9起,致7人輕傷、10人輕微傷,涉案財物達10億余元,涉嫌行賄、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15個罪名,嚴重破壞了當?shù)卣?、經濟和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div>
鄭文毅等52名被告人全部被判處相應刑罰,其中李某等24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剝奪政治權利;其他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并處罰金。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和社會各界群眾等130余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