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在臨夏州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得勝主持下,民三庭法官成功調解原告徐某訴被告甘肅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馬某、楊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8月4日,甘肅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為了感謝法官們的傾心付出,向辦案法官贈送了錦旗。
原告徐某與被告甘肅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馬某、楊某先后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徐某承建甘肅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位于臨夏市的住宅小區(qū)及賓館項目工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協(xié)商一致,徐某掛靠甘肅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項目發(fā)生部分變更,徐某掛靠的臨夏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就變更部分的項目進行施工,該項目全部施工均由徐某完成,徐某是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2017年11月30日,該項目全部工程均竣工驗收合格。但是,就剩余工程款給付問題,徐某與甘肅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馬某、楊某一直協(xié)商未果,故徐某訴至法院。
本案案涉工程款高達33000000元,案情疑難,法律關系十分復雜,不僅涉及到新舊版本《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該如何選擇適用,而且還涉及到如何確定工程款數額等問題。該案受理后,承辦法官充分了解基本案情后,及時與當事人溝通,并就本案案情向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得勝及時匯報。張院長高度重視并親自擔任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明晰調解方案,組織各方進行了調解,但因雙方分歧過大調解未果。2021年8月3日,合議庭對本案再次進行調解,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張院長和承辦法官就雙方提出的觀點釋法析理,反復紓解雙方的顧慮,經過多番與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溝通、調解,最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約定由甘肅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和馬某向徐某支付23000000元的工程款。
該案的成功調解,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彰顯了“我為群眾辦實事”的主旨。調解工作不僅僅是用法律來解疑答惑,更是用人文關懷引導當事人回歸理性思考,切實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