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肅州區(qū)一男子多次非法買賣野生動物一審獲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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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肅州區(qū)一男子多次非法買賣野生動物一審獲刑五年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1-11-10

  近日,酒泉市肅州區(qū)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濤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案,被告被王某濤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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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圖片為涉案野生動物照片

  法院查明事實: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具體日期不詳),被告人王某濤在酒泉市肅州區(qū)清水鎮(zhèn)清水村一組其父母家干農活時,發(fā)現鄰居家后院有1只受傷的蒼鷹,其將該只蒼鷹抓住飼養(yǎng)數日后,通過微信聯系蘭州人陸某兒(另案處理),商定以700元價格將該只蒼鷹出售給陸某兒,陸某兒于2020年9月30日通過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濤支付人民幣200元,同年10月2日支付人民幣500元,10月3日被告人王某濤將該蒼鷹通過酒泉通往蘭州的班車帶給陸某兒。后陸某兒將該只蒼鷹出售給廣西梧州人蒙某坤,蒙某坤飼養(yǎng)一段時間后將該只蒼鷹放生。

  2020年10月中旬(具體日期不詳),被告人王某濤用自己購買的漁網在酒泉市肅州區(qū)清水鎮(zhèn)林場西邊戈壁灘獵捕2只蒼鷹,后通過微信聯系蘭州人陸某兒,商定以人民幣2200元的價格將該2只蒼鷹出售給陸某兒,陸某兒于2020年10月15日通過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濤支付人民幣2000元,同年10月19日又通過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濤支付人民幣200元。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濤將2只蒼鷹通過酒泉通往蘭州的班車帶給陸某兒。后陸某兒將1只蒼鷹出售給廣西博白縣人李某(另案處理);另1只蒼鷹出售給湖南長沙人王某(另案處理),后蒼鷹被長沙市森林公安局扣押。

  2020年10月下旬(具體日期不詳),被告人王某濤用自己購買的漁網在酒泉市肅州區(qū)泉湖鎮(zhèn)頭墩村三組耕地里獵捕3只紅隼,后通過微信聯系蘭州人陸某兒,商定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將該3只紅隼出售給陸某兒,陸某兒于2020年10月26日通過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濤支付人民幣600元,當日被告人王某濤將該3只紅隼通過酒泉通往蘭州的班車帶給陸某兒。后陸某兒將1只紅隼出售給遼寧撫順人王某竣,其飼養(yǎng)一段時間后紅隼死亡;1只紅隼出售給江蘇人夏某宇,因夏某宇投案自首,該只紅隼被江蘇省句容派出所扣押;同年11月5日陸某兒準備將剩余1只紅隼出售給貴州遵義人李某昌,在蘭州韻達快遞營業(yè)部寄發(fā)紅隼時被公安機關扣押。

  蘭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分別委托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四川楠山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對扣押的疑似蒼鷹、紅隼野生動物進行物種、保護級別、價值鑒定。2020年11月6日經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紅隼(Fa1cotinnuncu1us)屬于隼形目隼科,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yè)部、農業(yè)部1989年1號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2020年11月17日經四川楠山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蒼鷹為國家I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整體價值為25000元/只;紅隼為國家I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整體價值為15000元/只。2020年12月11日經四川楠山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蒼鷹為I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整體價值 25000元/只。

  審理中,經肅州區(qū)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王某濤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檢察院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王某濤賠償生態(tài)資源損失費40000元,并已在《檢察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濤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管理規(guī)定,以出賣獲利為目的,多次獵捕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胤街缚氐姆缸锸聦嵡宄?,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濤自愿認罪認罰,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濤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雖達成賠償協議,但未履行,肅州區(qū)法院在新浪網發(fā)布公告期間未收到社會公眾提出的不公異議,公告期滿后,本院出具調解書,并移送執(zhí)行,責令其履行賠償義務。據此,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