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洮河林區(qū)院提起公訴的首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案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牛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馬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馬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牛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各處罰金2000元。
檢察機關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未經(jīng)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其住宅附近,以馴養(yǎng)為目的,從一名陌生人處非法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蒼鷹活體一只。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廣河縣三甲集鎮(zhèn)環(huán)島路附近,將非法收購的一只蒼鷹出售給被告人馬某乙,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馬某乙又將在牛某某處非法收購的蒼鷹出售給被告人馬某甲,2020年12月11日12時許,甘肅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偵查人員在巡查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馬某甲在其住宅附近抓著一只蒼鷹準備去楊家溝喂食,被偵查人員現(xiàn)場抓獲。2021年1月4日,太子山分局將活體蒼鷹在確定達到放歸條件后在甘肅太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藥水林區(qū)放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牛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未經(jīng)許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Ⅱ級野生保護動物蒼鷹一只,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根據(jù)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