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礙于情面,為朋友或親戚在銀行作為貸款人簽字貸款,認為自己不是實際使用人就對自己沒有影響,不用承擔還款責任,或者基于對朋友親戚的信任,認為不可能走讓自己還款的那一步;還有更讓人吃驚的是有些人與借款人根本不認識,就作為保證人為借款人貸款簽字,以為這就只是如借款人所說“走個流程而已”,殊不知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行為。以上這樣的情況近年屢屢發(fā)生,尤其在農(nóng)村或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的人群中普遍存在。
近日,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審理景泰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訴被告劉某、李某等人金融借貸糾紛案。2017年5月31日,劉某向景泰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貸款7.8萬元,其丈夫李某為共同還款人,同村李某某為擔保人。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為2019年5月30日,貸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償還原告本息共計8.9萬余元,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在向被告劉某送達民事訴狀及相關法律文書時,她從一開始的憤怒到最后的幾近奔潰,哭訴著說,當時實際用款人稱自己是黑戶,就找她貸款,她只是以自己的名義替他實際用款人簽了字、貸了款,實際用款人說之后的事情不用她管,實際用款人會還款。后來款貸下來實際用款人就全部拿走了,連張借條都沒寫,劉某沒有用過一分錢,現(xiàn)在這錢要劉某還,自己感覺很無奈。后經(jīng)法官向劉某耐心地解答相關法律規(guī)定,釋明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至于劉某與實際用款人的糾紛可另訴解決。該案最后以調(diào)解的方式結(jié)案,劉某承擔還款責任,另外兩名被告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信貸簽字要謹慎,順水人情有風險。金融信貸簽字不能顧情面、講義氣,替他人貸款或貸款擔保,不僅需要實際用款人或借款人未如約還款時承擔還款責任,還有可能因貸款逾期影響個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