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通渭縣法院對通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杜某鋒詐騙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杜某鋒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追繳違法所得73862.81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東為了實施電信詐騙活動于2017年6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成立“寧夏財陸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12月底成立“寧夏邦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招錄員工并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包裝成“白富美”,通過手機搖一搖、漂流瓶等方式添加男性客戶,以“聊天話術”為模板,以談對象、交朋友騙取客戶信任后,引導客戶在網(wǎng)絡上注冊并購買“時時彩”“萬豪國際”等虛假彩票,以少量提現(xiàn)、后臺控制提現(xiàn)、給被害人顯示虛擬的獲利截圖引誘被害人向其指定注冊的平臺賬戶注入資金,或者向其指定的賬戶、微信轉賬,感覺被害人沒有繼續(xù)投入資金的意愿后采取刪除、拉黑微信等方式進行電信詐騙活動。
2017年7月被告人杜某鋒進入財陸贏公司,起初為員工,提供自己的支付寶賬號用于詐騙活動,詐騙馬某135875元。11月起為組長,參與詐騙數(shù)額為41770元。2018年2月起為財陸贏公司負責人,并按30%分紅,參與詐騙數(shù)額為153816元。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杜某鋒從邦盈公司分紅10%,在此期間邦盈公司的詐騙數(shù)額為266241元。被告人杜某鋒共參與詐騙的金額為597702元。另外,被告人杜某鋒參與的魏某某、王某東等詐騙集團總共查明的詐騙數(shù)額為1055183元。
通渭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鋒參與他人設立的電信詐騙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誘騙被害人向其指定并控制的虛假“彩票平臺”賬戶、微信、銀行賬戶轉入資金,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杜某鋒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邦盈公司的詐騙犯罪行為被告人杜某鋒所起作用較小,屬于從犯,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鋒在擔任財陸贏公司組長、負責人,是魏某某、王某東詐騙集團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