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中院對兩起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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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中院對兩起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0-01-15

  1月13日,慶陽中院依法對兩起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某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譚某有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

  借款5萬拒不歸還  心生歹意殺人焚尸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楊某龍以資金緊張為由向被害人賈某借款5萬元,借款到期后,賈某多次催款未果。2019年5月8日晚,楊某龍謊稱向賈某還錢,后賈某駕車,二人往鎮(zhèn)原方向行駛,楊某龍坐在車輛后排。途中,楊某龍告訴賈某暫無力償還借款,賈某要求按照合同約定,以房抵債。楊某龍見車內有一把扳手,要求賈某停車,楊某龍持扳手在賈某頭部猛擊,在確認賈某沒有反應后,即駕車繼續(xù)行駛。次日凌晨,楊某龍駕車行駛到西峰區(qū)董志鎮(zhèn)附近的村道,從汽車油箱內抽出兩瓶汽油,潑灑在賈某身體及車內物品上,并用打火機引燃,待車輛燃爆后逃離現(xiàn)場,于5月1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龍拖欠被害人借款不能如期歸還,在被害人索要債務時,心生歹意,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后又放火毀尸滅跡,企圖逃脫法律制裁,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楊某龍犯罪的主觀惡性極深,殺人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其雖有坦白、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的量刑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婚姻生變心存怨恨  殺妻傷人潛逃5年

  被告人譚某有與被害人劉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4月,劉某起訴離婚未果后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間認識了王某。2014年2月3日,劉某與王某及其子女回到娘家拜年,次日,被告人譚某有駕駛其貨車到達劉某娘家,翻墻進入院內,踹開灶房門,發(fā)現(xiàn)里面住的是其岳父、岳母及其女兒,便拿起一把燒炕用的鐵灰耙,來到劉某與王某居住的屋內,手持鐵灰耙猛擊劉某和王某頭部數(shù)下,致二人昏迷。接著又持鐵灰耙在其岳父岳母的頭部和身上擊打,被其岳父認出后,打開大門逃離,后自殺未遂,被害人劉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作案后譚某有乘出租車外逃,在陜西宜君隱姓埋名藏匿,2019年3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有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譚某有犯罪的主觀惡性深,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兇殘,后果極其嚴重,應當依法懲處。鑒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fā),被害人親屬已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本案實際,對被告人譚某有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