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運輸毒品犯沙維紅依法執(zhí)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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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運輸毒品犯沙維紅依法執(zhí)行死刑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0-01-10

  罪犯沙維紅,男,生于1982年10月8日,甘肅省東鄉(xiāng)族自治縣人,農(nóng)民。2012年12月5日,罪犯沙維紅電話指使馬一倆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美登酒店門口接收裝有海洛因的紙箱。后馬一倆四將該紙箱藏匿于其租住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水泥廠宿舍4棟3單元502室。同月8日,沙維紅駕車從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回到大理白族自治州。當日19時許,沙維紅駕車載馬一倆四到大理白族自治州金達酒店與電力巷路口,交待馬一倆四將上述紙箱帶到該處交給他人。20時許,馬一倆四攜帶裝有毒品的紙箱前往交貨地途中被抓獲,公安人員從上述紙箱內(nèi)查獲海洛因22722克。沙維紅亦于同日在其租住處附近被抓獲。

  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為維護國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罪犯沙維紅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沙維紅不服,提出上訴。經(jīng)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fù)核判決,核準罪犯沙維紅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死刑命令,于2020年1月8日在和政縣將罪犯沙維紅驗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執(zhí)行死刑。(臨夏州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