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在中國人的心目中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沒有酒,我們或許欣賞不到“今宵酒醒何處,楊柳岸,曉風殘月”“對酒當歌,人生幾何”“明月幾時有,把酒問青天”等或婉約、或豪邁、或悲壯的詩詞。春節(jié)將至,期間少不了同學聚會、同事聚餐、朋友相聚,飯桌上更少不了把酒言歡,但若共飲人酒后身亡,同桌的你要擔責嗎?近期,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與共同飲酒人有關(guān)的案件。
案情回顧
李某與邵某、趙某、陳某等八人參加了宴席,結(jié)束后又陸續(xù)到茶樓飲酒。陳某到茶樓后未飲酒,先行離開,其余七人與李某均參與了該酒局。酒局結(jié)束后李某已喝醉,邵某、崔某等其中五人送李某回家途中李某摔倒,致頭部受傷,邵某、崔某等五人將李某送至醫(yī)院對其頭部進行了包扎處理。后又將李某送至其家中,因李某家中無人,邵某便留宿李某家中陪同李某,但未通知李某家屬。次日上午,李某因身體不適再次前往醫(yī)院檢查,在被送往上級醫(yī)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人遂將邵某、趙某、陳某等八人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邵某、趙某等人在李某飲酒期間未進行勸阻,在送李某回家途中不慎導致李某受傷,也未通知其家屬,未盡到合理限度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李某死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李某作為成年人,應當對過量飲酒產(chǎn)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認知,其疏于履行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導致過量飲酒,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判決由邵某、趙某等七人承擔20%的責任,向李某家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萬余元,陳某未參與該酒局,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邵某、趙某等七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共同飲酒后部分參與者發(fā)生人身損害,不論是其他共飲人對其實施了如灌酒、拼酒、斗酒等積極的加害行為,或是未履行或未恰當履行基于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注意義務,該作為與不作為均屬于一般侵權(quán)行為,受害人一方請求其他共飲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以支持。邵某等七人與李某共同在茶樓飲酒,雖無證據(jù)證明其他參與人存在灌酒、拼酒、斗酒等積極的加害行為,但邵某等人在李某飲酒時未對其履行充分的提醒、勸阻義務,在護送李某回家途中,未盡到注意義務致使李某摔傷,在李某醉酒并已受傷的情形下未及時通知李某家屬,故邵某等七人應當對李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二審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近年來,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fā)的賠償案件日益增多,但共同飲酒行為屬于一種情誼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是一種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社交活動,法律不宜進行過度介入,應達到“受害人權(quán)益保護”與“他人行為自由維護”之間的平衡,以防止對共飲人義務的無限制科加。因發(fā)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對其身體狀況、能否飲酒及飲酒量多少最為了解,其他人難以判斷,故一般情況下,其本人應對飲酒的后果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但如果共飲人存在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飲酒仍勸酒,或基于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未對醉酒者履行安全的護送、照顧義務,或者對酒后駕車等行為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等,共飲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節(jié)即將到來,親朋好友之間免不了聚餐暢飲。但在飲酒助興時,切莫貪杯。共同飲酒人也應注意不要強迫他人喝酒,“感情深,一口悶”實不可取,共飲人對他人負有提醒、勸阻義務,在他人飲酒過量的情況下,對其負有照顧、護送并確保同桌醉酒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此種義務系基于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產(chǎn)生,共同飲酒人如未履行或未能恰當履行上述義務,則可能需對醉酒者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quán)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quán)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