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3日21時36分許,小王(15歲)駕駛二輪電動車與過馬路的小芳碰撞,導致小芳受傷,電動車損壞。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及《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自行車,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電動自行車,但均不得搭載人員。”小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芳無責任。因對小芳受傷的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小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及其監(jiān)護人老王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王未按規(guī)定駕駛二輪電動車發(fā)生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對小芳承擔侵權責任。小王在發(fā)生事故時未滿十八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小芳的各項合理損失應由老王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由老王向小芳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5564.48元。日前,老王已經(jīng)自動履行了付款義務。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上路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僅給未成年人本身帶來傷害,也會給他人造成安全隱患,更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廣大家長和學校在關注孩子學習的同時,更要關注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問題,不要放任未滿16周歲的青少年駕駛電動車上路。生命安全不容忽視,安全意識更應該從小抓起。